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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充分调动院(系)及全校教职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 一、考**评
(一)考评工作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二)主要考评对象为当年有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院(系)。
(三)本科和专科分别进行考评。
(四)院(系)就业工作的考评在院(系)总结、自评的基础上,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考评,报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具体考评指标见附件。
(五)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下半年年底前完成。
(六)就业工作考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考评结果和各专业就业率将在全校予以公布。
**************************************** 二、奖**惩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超过安徽省本、专科同期平均就业率是获得表彰奖励的前提条件。
(二)在考核的基础上,依据考核得分的次序,评选出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数控制在参评院(系)数的30%以内。
(三)对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院(系)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对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岗位津贴上调5%,院(系)就业工作人员(包括毕业班辅导员和其他当年指定专门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由各院、系在每年10月份之前指定,并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年终岗位津贴上调5%;考评结果居于末位,且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或年度就业率低于全省同期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的院(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且年终岗位津贴下调5%。
(五)设立分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单项奖。对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上年度毕业生年度就业率,本科全校前三名、专科全校第一名的专业分别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六)对毕业生就业率处于全校后三名且低于全省同层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应适当控制或减少其招生数量;连续两年处于全校后三名且低于全省同层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应适时调整其专业培养方向或停止招生。
(七)全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且位于全省省属高校前6名,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体成员、院(系)全体负责人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年终岗位津贴上调5%。
(八)全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低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体成员年终岗位津贴下调5%;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低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的院(系),院(系)全体负责人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年终岗位津贴下调5%。
(九)全校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体成员、院(系)全体负责人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年终岗位津贴上调2%;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低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体成员年终岗位津贴下调2%;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低于全省同期平均就业率的院(系),院(系)全体负责人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年终岗位津贴下调2%。
(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或单位(学生处、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除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提供毕业生就业岗位的教职工个人(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各院、系当年指定专门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除外),每推荐一名毕业生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
****************************************** 三、附**则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的考评。
(二)本办法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安徽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院(系)考评指标》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省教育厅
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发:**各部门、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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